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A046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6-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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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委员:

您提出的《弃婴儿童应有合法的家庭成员身份》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办事流程、及时给弃婴儿童办理户口问题的答复

针对我市皋翔、江淮两家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达到抚养事实年限不统一的问题,市公安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进行多次会商,因当前无明确政策规定办理抚养公证所需时限要求,暂无法强制要求江淮公证处变更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抚养事实年限为3年的执行标准。经征询省公安厅,亦无明确答复意见。下一步,市公安局将会同市司法局和皋翔、江淮两家公证机构专题研究该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抚养事实年限不一致问题。

针对未办结抚养事实公证,公安机关可先行办理户口并在抚养人书面承诺时间内未补齐材料后予以注销的建议,2017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179号),通知中明确要求:1999《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抚养事实进行公证,由抚养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公证机构需核实有关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后需一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委托书。如捡拾时未报案,或曾报案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查询到报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办理此类户口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积极协助配合、确保解决他们无户口难题,又要严格执行登记户内关系为非亲属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入户和注销户口等业务时,须严格遵守有关文件要求,在符合入户、注销户口条件下予以办理,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并征询省公安厅意见,暂无法实现先办理入户,后因未补齐材料对其单方面注销,此做法违背户籍管理原则。下一步,市公安局将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

二、关于抚养事实入户后应及时再办理收养登记、变更户口中非亲属称谓问题的答复

20089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通知中明确要求: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城内 20094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私自抚养当事人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收养评估,进行 DNA 比对,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经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暂无政策支持对已入户的弃婴儿童在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时及时补办收养登记,已层报上级业务部门予以统筹考虑。

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合法收养入户后,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办复类别:C

联系单位: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电话:3132190

 

 

六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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