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广大市民: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中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禁放工作的要求,市公安局起草了《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踊跃建言献策,于12月16日前通过邮箱反馈至市公安局,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反馈邮箱:lasjfb@163.com
附件:1.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六安市城区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示意图
六安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1
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寿春路——滨河大道——清源路——莲香路——天堂寨路——凤凰河——阜六铁路——淠杭总干渠——创新路——金裕大道——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丰源大道——迎宾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长淮路——蓝溪路——淠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具体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