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2-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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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市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局直各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市局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局党委经核实后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局直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局党委经核实后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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