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2-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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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受理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市公安局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市公安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市公安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市公安局予以更正,市公安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市公安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市公安局予以更正,市公安局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市公安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市公安局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七条  市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市政务公开办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如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市政务公开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市公安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市政务公开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市政务公开办。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市政务公开办、市公安局申请复查。市政务公开办或市公安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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