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局直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的季度评分,确定局直各单位得失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对失分严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
第九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市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市公安局进行逐项考核;
(三)市政务公开办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