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4-02-0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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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局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受理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单位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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