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安徽省公安厅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局直各单位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本警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局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市公安局通过群众举报、110接警、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局直各单位对获取的涉及局机关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送局办公室确认。
第六条 局直各单位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发现涉及本部门、本警种及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局机关新闻发布会、局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相关单位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局直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公安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办公室或宣传科组织进行澄清。
(二)以局机关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以局机关单位名义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警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