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1-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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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我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局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局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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