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六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政策解读
一、 我市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制度?
实施居住证制度,符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模式。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省政府在2013年已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占我市实有人口的比重逐年增加,至2013底总量超过了10万人,为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实施居住证制度,吸引年轻、有文化、高技能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来我市落户,可以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实行居住证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和谐发展。暂住证与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理念。暂住证更多的是立足于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使得流动人口的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也难以达到有效的管理效果;而居住证不仅从称呼上淡化了“户籍”和“暂住”的概念,增进他们对居住地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达到引导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融入城市的目的。更多的是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转变理念,把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有效解决流动人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就业、居住、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城待遇问题,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对他们进行服务和管理,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流动人口包括哪些人?
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异地居住的人员。但在市区范围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三、几天内须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四、居住证登记项目有哪些?
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五、我市居住证发放对象主要是哪些?
拟在我市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之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六、申领居住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处所证明,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期限是多长?
对符合申领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八、居住证有效期满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九、未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未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被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被中止后,上年度居住时间不累计计算。
十、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是否需要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证持有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居住证需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损坏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十二、我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选举权利:享有民主选举的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
二)就业权利: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及扶持政策。
三)教育权利:本人或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和规定的办法入学;省内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本市凭居住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四)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我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均可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执行统一保障标准。
五)医疗卫生: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计划生育:享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七)法律援助:按规定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八)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凭居住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按规定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十二)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十三)可参加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十四)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十五)享受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十六)参加就业单位或组织的有关事务管理。参加居住地工会组织,并享有相应待遇。
十七)参加居住地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事务管理。
十八)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的便利等。
十三、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如何收取费用?
办理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的,不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将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换证工本费。
十四、《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衔接?
在我市实施居住证制度前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十五、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十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告知改正。
十八、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九、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