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
各位网友:
为了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扰民、大气污染和火灾安全事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现将 《六安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讨论稿)全文公布如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期待您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5月 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六安市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付显亮,电话:3378016,邮箱:315226780@qq.com。
附:《六安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讨论稿)和限放区域示意图。
六安市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六安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阶段我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寿春路——淠河——青云路——星光大道——西环路——方小河(凤凰河)——污泥沟——阜六铁路——沪汉蓉高铁—— 陡涧河——淠杭干渠——淠河总干渠——纵四路”所合围区域(或者是:三里桥街道、东市街道、中市街道、清水河街道、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望城 岗街道、平桥乡、城南镇、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一次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城区限放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非限制燃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五条 除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外,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
(七)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文明办负责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范围并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本辖区内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多次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取消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 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限放管理联合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进行审批,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各类公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到位,家喻户晓,及时曝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从严控制零售经营点数量和经营期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负责向沿街酒店、宾馆、商户等单位宣传烟花爆竹限放规定,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废弃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办丧事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的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丧葬活动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及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限放宣传工作,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六安建成区规划资料,绘制限放区域示意图。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门店的工商行政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酒店做好限放烟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向中小学生开展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限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对违规燃放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非限制燃放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 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