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范围为六安市公安局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
第三条 六安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四条 统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局政务公开办每季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计,发布监测通报。
(二)每年1月对上年度第四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进行监测和通报,每年4月、7月、10月分别对前三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进行监测和通报。
(三)局政务公开办将统计数据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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