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7-12-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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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201773

 

金安、裕安、叶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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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寿春路——青云路——东二环——西环路——方小河(凤凰河)——污泥沟——阜六铁路——淠河干渠——创业路——金裕大道——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货场路——六舒路——锦绣路——东风路——凯旋大道——迎宾大道——陡涧河——杭淠干渠——桑河路——龙舒路——二元大道——淠河总干渠——纵四路所合围区域。

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除夕至正月初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五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  严格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市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市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安监、城管、民政、教育、环保、工商质监、住建、旅游、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区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叶集区参照此规定执行,具体限放区域及时间由叶集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11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六政〔201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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