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市公安局草拟了《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1月5日-2025年12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六安市公安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gaj.luan.gov.cn/hdjl/dczj/index.html)或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互联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sthjj.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s_jiniyi@163.com。
(四)联系电话:金熠、陈婷,0564-3132186。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
《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9年2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清洁空气、安全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相关诉求和建议在12345热线、110报警台等渠道均有反映。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城市空间格局优化,现行禁放区域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发展新阶段的需求。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根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禁放管理工作实际,拟对《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市政府作出关于优化调整禁放区域的工作部署后,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围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和城乡发展实际,对拟新增禁放区域开展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直观了解区域情况、风险隐患以及管理难点。在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村干部以及部分群众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科学划设禁放区域,形成了《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和原《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相比,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内容:
1.禁放区域调整。原“寿春路——滨河大道——清源路——莲香路——天堂寨路——凤凰河——阜六铁路——淠杭总干渠——创新路——金裕大道——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丰源大道——迎宾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长淮路——蓝溪路——淠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的禁放区域调整为“瓦西干渠——沪陕高速——迎宾大道——解放北路——刘庆路延伸路——徐渡中心路——X017县道——兴隆红旗路——松柏路——西外环路——永嘉路——长乐路——平桥大道——赛石矶路——独山路——康城紫棠府外侧路——兴华路——平桥大道——西外环路——宁西铁路——赤壁路——宁西铁路西合段——淠河总干渠——金裕大道——迎宾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沪汉蓉高铁——三凤路——龙池路—一元大道——古碑路延伸路”合围区域。(具体见附图)
2.部门名称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旅游”等因部门名称更换,分别调整为“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旅”。原文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现已明确为城管部门,不再重复表述。
附件2
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瓦西干渠——沪陕高速——迎宾大道——解放北路——刘庆路延伸路——徐渡中心路——X017县道——兴隆红旗路——松柏路——西外环路——永嘉路——长乐路——平桥大道——赛石矶路——独山路——康城紫棠府外侧路——兴华路——平桥大道——西外环路——宁西铁路——赤壁路——宁西铁路西合段——淠河总干渠——金裕大道——迎宾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沪汉蓉高铁——三凤路——龙池路—一元大道——古碑路延伸路”合围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具体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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